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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新法上路|進程篇

已更新:2022年1月10日









本次修法採取分階段實行,分成近、中、遠程計畫,而今年7月所實行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之其他規範,乃為本次修法中程所實施之規範。




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修法施行歷程



今年度7月施行的新法,與之前制度差異之處主要在以下幾點:


1. 自新法施行後,課與化粧品製造、輸入或販賣業者登錄之義務,就化粧品產品登錄需在「化粧品產品登錄平台系統」執行,產品登錄生效日期依據「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」:

(1) 第一階段:一般化粧品(除免辦理工廠登記之化粧品製造廠所生產之固態手工香皂外), 自2021年7月1日施行。

(2) 第二階段:特定用途化粧品(防曬、染髮、燙髮、止汗制臭、牙齒美白或其他用途之化粧品),自2024年7月1日施行。


2. 化粧品的外包裝或容器均應明顯標示品名、用途及成分事項,以在購買前提供消費者足夠資訊,以供消費者參考,化粧品應予以標示事項如下:

(1) 「品名」

(2) 「用途」

(3) 「用法及保存方法」

(4) 「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」

(5) 「全成分名稱」,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。

(6) 「使用注意事項」

(7) 「製造或輸入業者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」;「輸入產品的原產地(國)」

(8) 「製造日期及有效日期、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間」

(9) 「批號」。


3. 就標示規範之細節性部分,有以下幾點修正:

(1) 外包裝或容器刊載「薬用」、「薬」、「医薬」、「Medicate」或等同意義外文字樣之輸入化粧品,其原產地(國)或販賣國係以OTC drug(非處方藥)、医薬部外品等管理,且依原產地(國)或販賣國之法規規定應刊載者,應於產品外包裝或容器加刊標示「本產品屬化粧品,不具醫療效能。」之詞句。

(2) 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,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。

(3) 就化粧品的外包裝、容器、標籤或仿單之標示規定予以規範,除於外包裝、容器須於明顯處標示中文品名、就全成份名稱應參考國際公定之標準標示,以及標籤打印之方式均有一定之要求。


4. 並修正「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」,凡含有表內所列成分之化粧品,禁止輸入、製造、販賣、供應或意圖販賣、供應而陳列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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